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行使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保障股东的利益,规范股东大会的议事及决策的程序和方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而订定。


第3条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士。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5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响应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7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方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方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8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