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成立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6]112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8月15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4897308-7。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号码为91340000148973087E。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企业批准证书》【编号:3400148973087】,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制。

公司的发起人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必备条款1)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中文名称: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q \o\ad(公司的注册英文名称:AnhuiExpressway Company,              )  Limited

          (必备条款2)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号

                     邮政编码:230088

                     电  话:0551-5338697

                 传  真:0551-5338696

          (必备条款3)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必备条款4)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必备条款5)

第六条  除非《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并完全取代原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公司章程。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作为本章程附件,与本章程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必备条款6)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必备条款7)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与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抵押其财产的权利;公司亦有权为任何第三者提供担保。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或废除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受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规定管辖和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

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必备条款8)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