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安徽监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通知文件要求,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派息政策进行了修订,推动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公司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每年应至少分配一次股利。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决定分配中期股利或红利。
二、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在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